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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律法规

开篇介绍

如果说技术研发是自动驾驶商业化的"发动机",那么政策法规就是它的"路权"。一套清晰、可操作的法规框架,决定了自动驾驶汽车能在哪里跑、出了事谁负责、数据归谁所有——这三个问题不解决,技术再先进也难以大规模落地。

各国政府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进度不一,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路径:美国以州为主体、联邦层面相对宽松;欧盟依托统一法规框架有序推进;中国则以政策试点先行、地方立法探路,再逐步向国家层面统一;日本和韩国则着力于 L3 商业化的精准立法。

这种不一致性本身也是挑战:跨国运营的自动驾驶企业需要同时应对多套法规体系,合规成本极高。理解各地法规现状,是把握自动驾驶行业格局的必要前提。

国际法规框架:UN ECE WP.29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下设的WP.29(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是目前唯一具有全球协调能力的车辆技术法规制定机构,成员覆盖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主要汽车市场(美国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中国为缔约方)。

WP.29 针对自动驾驶发布了三项关键法规:

R155:车辆网络安全法规

  • 生效时间:2022年7月起对新车型强制执行,2024年7月扩展至所有新车
  • 核心要求:整车企业必须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CSMS),并获得认证机构认证
  • 主要内容:威胁分析与风险评估(TARA)、安全设计要求、漏洞监测与响应机制、供应链安全
  • 中国影响:中国已将 R155 核心要求纳入国内法规,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车企须同步满足

R156:软件空中更新(OTA)法规

  • 生效时间:与 R155 同步
  • 核心要求:整车企业须建立软件更新管理体系(SUMS),确保 OTA 过程的安全性、可溯源性和完整性
  • 主要内容:更新前的影响评估、回滚机制、车辆标识符管理、用户通知要求
  • 意义:首次将 OTA 软件更新纳入车辆型式认证体系,解决了"出厂后改变车辆性能"的合规问题

R157:ALKS(自动车道保持系统)法规

  • 生效时间:2021年通过,2022年起在欧盟、日本、韩国强制执行
  • 覆盖范围:适用于 L3 级别的高速公路自动车道保持功能,限速 60 km/h 以下
  • 核心要求
  • 系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驾驶员发出接管请求(TOR
  • 驾驶员监控系统(DMS)强制配置
  • 最小风险状态(MRC)执行能力
  • 数据记录(EDR/DSSAD)强制要求
  • 意义:R157 是全球第一个正式生效的 L3 级别量产车辆法规,奔驰 DRIVE PILOT 正是基于此框架获得认证的技术基础
法规 主题 强制生效 覆盖级别
R155 网络安全 2022(新车型)/ 2024(全部) L0–L5
R156 OTA 软件更新 2022(新车型)/ 2024(全部) L0–L5
R157 自动车道保持(ALKS) 2022 L3(高速,≤60 km/h)

美国法规体系

联邦框架:NHTSA 与自愿性监管

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专门针对自动驾驶的强制性统一立法。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指南(AV 1.0 到 AV 4.0),以自愿性安全自评估(VSAP,Voluntary Safety Assessment Program)为主要机制。

NHTSA 的核心态度是"创新优先、监管跟随":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安全测试,通过事后事故调查推动行业改进,而非事前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FMVSS 豁免机制: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要求车辆配备方向盘、踏板等传统控制装置。对于不符合这些标准但符合安全目标的自动驾驶车辆(如无方向盘的 Robotaxi),企业可申请豁免。NHTSA 已批准多家公司的豁免申请,但数量有限且审核严格。

2026 年的联邦动向

  • 《SELF DRIVE Act of 2026》(H.R. 7390):美国第三次尝试制定联邦级自动驾驶法案。核心内容包括要求制造商提交安全案例、建立"国家自动驾驶安全数据库"、在 ADS 的设计与性能方面优先于州法,并要求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制定针对 ADS 的新 FMVSS。该法案有可能并入 2026 年地面交通授权法案
  • FMVSS 135 修订提案与 AV STEP 撤回(2026-06):NHTSA 提议修订制动标准以适配无人工控制装置的车辆,同时正式撤回拜登政府时期的 AV STEP 提案,理由是相关目标已可通过扩大的自动驾驶豁免计划与简化的 Part 555 流程实现
  • 急救交互执法函(2026-07):NHTSA 局长向全体自动驾驶开发商致函,指出"无人驾驶车辆干扰执法与急救人员已形成明显模式",要求月底前提交整改方案。这是 2026 年新出现的监管焦点

联邦缺位的现实后果

在缺乏统一联邦法的情况下,各州法规差异直接决定了企业的落地节奏。典型例证是 2026 年特斯拉的扩张路径:佛罗里达州无需专门许可,特斯拉得以在 2026 年 7 月快速开通迈阿密服务;而在加州,CPUC 于 2026 年 3 月明确指出特斯拉在湾区的服务配备人类驾驶员、按包车牌照运营,且尚未申请无人驾驶运营许可。同一家公司、同一套技术,在两个州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合规形态。

各州立法:碎片化但影响深远

由于联邦无强制法,各州自行立法,形成了差异显著的监管格局:

立法特点 代表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 最严格 DMV 要求路测许可证、强制脱离报告、商业运营单独许可
亚利桑那州 最宽松 仅需州长行政令,Waymo 早期大规模测试在此进行
德克萨斯州 较宽松 允许无安全员路测,商业运营无需特别许可
内华达州 较早立法 2011年全球首个通过自动驾驶立法的州
佛罗里达州 中等 允许 L4 商业运营,无强制安全员要求

加州 DMV 脱离报告(Disengagement Report):要求所有持有路测许可的企业每年公开报告系统"脱离"(驾驶员接管)次数和原因,是目前业界评估 L2+ 系统实际能力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

Cruise 事故的深远影响

2023年10月,通用旗下 Cruise 的一辆无人驾驶 Robotaxi 在旧金山发生碰撞,事后被发现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问题。加州 DMV 随即吊销了 Cruise 的运营许可,NHTSA 展开调查,Cruise 被迫全面暂停运营并裁员数百人。2024 年 12 月,通用汽车宣布彻底终止 Cruise 的 Robotaxi 业务,团队并入整车部门转向私家车自动驾驶研发。

这一事件对整个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1. 监管机构对 L4 商业运营的审查力度显著加强 2. 企业透明度和事故数据上报机制受到更严格要求 3. 投资者信心受到冲击,多家 L4 公司融资节奏放缓 4. 旧金山等城市对 Robotaxi 扩张态度趋于审慎

关键教训不在于事故本身,而在于事后处置:碰撞事故在统计上不可避免,但向监管机构提供剪辑过的视频属于主动欺瞒,这是监管体系无法容忍的。与之对照,Waymo 在 2024–2026 年多次主动披露并自愿召回(包括 2026 年两起覆盖近全部车队的召回),反而巩固了监管信任。

欧洲法规体系

欧盟自动驾驶战略

欧盟将自动驾驶视为"绿色转型与数字化转型"战略的交叉领域,主要通过以下路径推进立法:

  • 通用安全法规(GSR 2019/2144):2022年7月起强制要求新车配备一系列主动安全功能,包括智能速度辅助(ISA)、自动紧急制动(AEB)、驾驶员监控系统(DMS)、车道偏离预警(LDW)等。这些强制 ADAS 功能为 L3 技术的普及铺垫了硬件基础
  • AI 法案(EU AI Act):2024年通过,将自动驾驶 AI 系统列为"高风险 AI 系统",要求通过合规评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可解释性和人类监督机制
  • ALKS 法规(基于 R157):欧盟将 UNECE R157 纳入本地法规体系,允许 L3 级高速公路 ALKS 在成员国销售

德国:L3 商业化先行者

德国于2021年通过《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第8节),成为全球首个在国家层面为 L4 自动驾驶立法的国家(允许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完全自动驾驶,需在联邦机动车管理局 KBA 登记)。

在 L3 层面,KBA 基于 UNECE R157 于2021年批准奔驰 DRIVE PILOT 上市,这是全球首款获得政府正式认证的 L3 量产车型。运营条件: - 限德国 Autobahn 特定路段 - 限速 60 km/h 以下 - 激活期间系统承担责任,驾驶员可从事副业活动

欧洲路线图与近期进展

欧盟委员会的自动驾驶路线图: - 2025–2026年:扩大 ALKS 适用速度上限(从 60 km/h 提升至 130 km/h),覆盖更多 L3 场景 - 2028年:建立欧盟统一的 L4 型式认证框架 - 长期目标:城市自动驾驶出行(CCAM,Connected and Cooperative Automated Mobility)的法规配套

2026 年的落地信号: 欧洲开始成为中美之外的第三个 Robotaxi 战场——Waymo 于 2026 年 4 月在伦敦启动带安全员测试并计划年内商业化;百度萝卜快跑获得瑞士联邦公路局(FEDRO)颁发的 L4 特别运营许可(与邮政巴士 PostBus 合资的 "AmiGo" 项目,覆盖圣加仑等约 80 平方公里,目标 2027 年一季度对公众开放);大众 MOIA 的 ID.Buzz AD(搭载 Mobileye Drive)在汉诺威开始预量产。值得注意的是,瑞士这类逐案审批的特别许可模式,正在成为欧盟统一 L4 型式认证框架成型前的过渡路径。

中国法规体系(重点)

中国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形成了"国家政策引导 + 地方试点先行 + 行业标准配套"的三层结构,推进节奏全球领先,但 L3 商业化法规仍存在空白。

监管主体:三部委协同

部门 主要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 产品准入、技术标准、整车企业资质
公安部 道路交通安全、路测许可、驾驶员资质
交通运输部 运营许可、商业化运营规范、货运标准

三部委的协调机制在2023年后逐步成熟,形成了"工信部管产品准入、公安部管上路安全、交通部管商业运营"的分工格局。

关键国家政策与法规时间线

时间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核心内容
2018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 首次规范 L3/L4 道路测试条件和程序
2021 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国家标准委 建立与 SAE 对应的中国分级标准
2021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工信部 首次明确 OTA 升级须申报,数据安全要求
2022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 全国首部地方性 L3 立法,明确事故责任分担
202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网信办等 规范车载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与跨境
2023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办法》 工信部/公安部 核心突破:允许 L3/L4 车辆申请上路通行试点
2024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 交通运输部 规范无人化商业运营的安全要求和服务标准
2025.04 智能驾驶宣传整顿(会议要求) 工信部 小米 SU7 事故后收紧宣传口径,全行业由"智驾"改称"辅助驾驶",禁止夸大宣传与公测式推送
2025.12 首批 L3 生产准入获批 工信部 长安深蓝 SL03(重庆,城区拥堵,≤50 km/h)、北汽极狐阿尔法 S6(北京,高速,≤80 km/h),2026 年一季度起试点上路
2026.01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 工信部/网信办等八部门 首个汽车行业数据出境操作指引,设九类豁免情形,明确自动驾驶研发/OTA 场景的重要数据认定
2026.02 最高法第 48 批指导性案例(第 271 号) 最高人民法院 明确辅助驾驶系统不能取代人类驾驶主体地位,醉酒者借 NOA "代驾"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06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 L3/L4 系统强制性国标草案,含安全案例(Safety Case)文档要求
2026.07 GB 47955—2026《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国家标准委/工信部 首个 L2 组合驾驶辅助强制性国标,覆盖单车道/多车道/NOA 的功能、数据记录与企业安全保障基线,2027-01-01 实施
2028.01 实施 GB 39901—2025(AEB 强制标准) 国家标准委 M1/N1 类新车强制配备 AEB,含横穿行人/骑行者场景,且不得因关闭其他 ADAS 而失效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办法》(2023)是迄今最重要的国家级政策突破。该办法允许通过工信部准入审查的 L3/L4 车辆在指定区域内上路通行,要求: - 车辆须通过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专项认证 - 生产企业对系统激活期间的事故承担责任 - 试点区域由各省市申报,逐步扩大 - 强制安装 EDR,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 72 小时

各地实施细则对比

城市 政策特色 L4 Robotaxi 运营 主要运营商
北京(亦庄) 全国首个允许无安全员 Robotaxi 商业收费运营 已开放,无安全员 百度萝卜快跑、小马智行
武汉(经开区) 开放面积最大,全天候运营 已开放,无安全员 百度萝卜快跑(超60辆)
上海(嘉定、临港) 结合 FTZ 政策,外资企业友好 已开放,部分无安全员 Momenta、AutoX
广州(南沙) 港澳联动,粤港澳大湾区示范 已开放,部分无安全员 文远知行、小马智行
深圳(坪山、前海) 有地方立法支撑,责任机制最完备 已开放,部分无安全员 元戎启行、Nuro
重庆(两江新区)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 已开放,有安全员 百度、赛可智能

L3 商业化:从法规空白到首批准入

2025 年底的突破: 2025 年 12 月,工信部发放中国首批 L3(有条件自动驾驶)生产准入批准——长安深蓝 SL03(重庆,城区拥堵场景,≤50 km/h)与北汽极狐阿尔法 S6(北京,高速场景,≤80 km/h),并于 2026 年一季度起开展上路试点。一汽、上汽、广汽、比亚迪、蔚来等企业据报道也在审批通道中。2026 年被官方文件("AI+制造"实施方案)定位为 L3 产业化元年

仍未解决的核心问题:

  1. 责任主体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版本将事故责任归于"机动车驾驶人",与 L3"系统激活期间制造商负责"的逻辑存在冲突。道交法修订尚未完成立法
  2. 保险配套缺失:现行强制险(交强险)以驾驶员为主体,L3 场景下的产品责任险尚无专门条款
  3. 强制性国标尚在制定:2026 年 6 月《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L3/L4)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公开预期 L3 相关法规将在 2027 年年中前后落地

监管思路的转变: 2025 年小米 SU7 事故后,中国监管从"鼓励快跑"转向"先划底线"。2026 年 7 月发布的 GB 47955—2026 是标志性动作——它不是针对 L3/L4,而是针对已经大规模装车的 L2 组合驾驶辅助,首次以强制性国标形式规定功能边界、数据记录与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并对消费者告知(宣传口径)提出要求。这反映出一个务实判断:当前真实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数千万辆在路上的 L2 车辆与用户认知的错配,而非尚未落地的 L4。

数据安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2年10月正式施行的该规定,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汽车数据的强制性法规,核心要求:

条款 具体要求
数据本地化 重要数据须在境内存储,跨境传输须通过安全评估
采集最小化 非必要不采集,涉及人脸、车牌等个人信息须脱敏
用户知情权 车主对数据采集须有知情权和控制权
内部数据不向外流 军事区域、政府驻地等敏感区域数据禁止对外提供
企业主体责任 整车企业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须定期评估和报备

该规定对跨国车企(尤其是特斯拉、宝马、奔驰等在华数据处理方)产生了直接合规压力,也是外资自动驾驶企业在华运营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 2026 年 1 月由工信部、网信办、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是首个针对汽车行业的数据出境操作性指引。它设置了九类豁免情形,并明确了自动驾驶研发、OTA 升级、网联运营场景下的"重要数据"认定规则。该指引的出台与中国自动驾驶企业大规模出海(萝卜快跑、文远知行、小马智行进入中东与欧洲)直接相关——数据出境从抽象合规问题变成了实际业务需求。

日本与韩国

日本

日本是全球 L3 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 - 201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允许 L3 级别车辆在高速公路特定条件下行驶 - 2020年:本田 Legend 成为全球首款获得政府 L3 型式认证的量产车(仅日本市场,产量约100辆,已于2022年停产) - 2023年:修订法规扩大 L4 自动驾驶测试权限,允许在公共道路特定区域的无人驾驶配送和接驳 - 挑战:日本人口老龄化带来强烈的自动驾驶社会需求,但城市道路复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成本高

韩国

韩国的自动驾驶立法以产业政策驱动为特征: - 2020年:修订《汽车管理法》,正式将自动驾驶纳入车辆型式认证体系 - 2021年:发布《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支持法》,建立从研发到商业化的全链条支持 - 部署现状:首尔、大邱等地已有 L4 级别公交和接驳车辆的示范运营,现代汽车集团是主要推动力量 - 目标:2027年实现 L4 完全商业化(政府规划目标)

法规关键争议点

争议一:事故责任认定

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认定面临根本性挑战:

传统逻辑:交通事故责任 = 驾驶员过失。但在 L3/L4 场景下,"驾驶员"概念已模糊甚至消失。

主要争议: - L3 激活期间,驾驶员未能及时响应 TOR,责任如何在制造商与驾驶员之间分配? - L4 系统发生算法决策错误,是制造商责任还是技术研发者责任? - 传感器数据与算法决策日志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如何确保不被篡改? - 多系统交互(如 V2X 场景中路侧单元参与决策)时,责任如何分摊?

各国解决路径: - 德国/日本:立法明确 L3 激活期间制造商负责 - 美国:依赖现行侵权法和产品责任法,逐案判决 - 中国:正在修订道交法,深圳条例提供了责任分担参考;2026 年 2 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 271 号)从刑事角度明确了 L2 阶段驾驶人仍是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主体,不因系统激活而免责

厂家"兜底"承诺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2025–2026 年,比亚迪、小鹏等中国车企陆续推出智能泊车、城区 NOA 的"兜底"赔付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商业承诺而非法律责任转移——在 L2 框架下,驾驶人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厂家承诺只是自愿替用户承担经济赔偿。这种"法律责任在用户、经济责任在厂家"的错位安排,是 L3 法规尚未落地期间的过渡性产物。

争议二:数据主权与归属

自动驾驶车辆每天产生数 TB 数据,这些数据的归属和使用权涉及多方利益:

数据类型 涉及主体 主要争议
驾驶行为数据 驾驶员/用户 车企能否用于训练 AI 模型而不明确告知?
道路环境数据 车企/政府 是否属于"重要数据"?能否跨境传输?
事故数据(EDR) 车企/保险/司法 车主是否有权访问自己的 EDR 数据?
高精地图数据 地图商/政府 测绘资质要求与商业应用的冲突

争议三:安全验证标准

核心问题:如何证明一个自动驾驶系统"足够安全"以获得上路许可?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制定了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的定量通过标准(即"比人类驾驶员安全多少倍才合格")。不过监管思路正在收敛到安全案例(Safety Case)路径——即不预设统一数字门槛,而要求企业提交结构化的论证文档,说明"为什么在给定 ODD 内该系统足够安全",由监管机构审查论证是否成立。中国 2026 年 6 月的 L3/L4 强制性国标草案与美国 SELF DRIVE 法案草案都采用了这一思路。

主要方法论争议: - 里程数法:Waymo 公布的每英里事故率 vs 人类驾驶员基准,但如何确保测试场景代表性? - 仿真验证:场景库规模和真实性存疑,"测试到什么程度算够"没有共识 - 功能安全标准(ISO 26262):面向电气/电子系统,对 AI 算法的适用性有限 - SOTIF(ISO 21448):针对预期功能安全,覆盖 AI 决策失误场景,但测试方法论尚在完善中

RAND 研究机构2016年的著名估算指出:要在统计显著性上证明自动驾驶比人类更安全,可能需要行驶数亿至数百亿英里,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单纯依赖路测完成验证。

行业自律机制

正式法规框架之外,行业自律也是安全保障的重要补充。

AVSC(自动驾驶安全联盟)

Automated Vehicle Safety Consortium(AVSC)由 SAE Industry Technologies Consortia 运营,成员包括福特、通用、丰田、Uber、Lyft 等主要企业。主要工作: - 发布自动驾驶安全实践最佳指南(非强制) - 制定数据共享框架,推动行业间安全数据流通 - 对接监管机构,参与立法咨询

PAVE(Partners for Automated Vehicle Education)

PAVE 是一个公众教育联盟,成员覆盖车企、科技公司、学术机构等。核心使命是消除公众对自动驾驶的误解,通过调研、媒体沟通、政府教育等方式推动社会接受度提升。其发布的年度调查报告也是了解公众态度的重要参考。

中国: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CAICV)

由工信部指导,汇聚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科技公司、科研机构等超过500个成员,承担标准预研、测试评价方法研究、政策建议等职能,是连接政府监管与行业实践的重要桥梁。

参考资料

  1. UNECE. Regulation No. 157: 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s (ALKS). 2021.
  2. UNECE. Regulation No. 155: Cyber Security and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2021.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办法》. 2023.
  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1.
  5. NHTSA. Automated Driving Systems 2.0: A Vision for Safety.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2017.
  6. 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GB 47955—2026《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2026-07(2027-01-01 实施).
  7. 工业和信息化部.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6-06.
  8.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 2026-01.
  9. 最高人民法院. 第 48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第 271 号). 2026-02.
  10. U.S. Congress. SELF DRIVE Act of 2026 (H.R. 7390).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9th-congress/house-bill/7390/text